(2017)京0119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昝雨珺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雨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昝雨珺,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南街11号。申请执行人昝雨珺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7)第177号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昝雨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昝雨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因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昝雨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相关政策无法办理申领手续。本院前往北京市延庆区人力社会保障局咨询相关手续的办理,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申请执行人昝雨珺已入职新单位,无法在原单位(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本院将此事告知申请执行人昝雨珺,申请执行人昝雨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京延劳人仲字(2017)第177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海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