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爱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93号原告:吴爱玉,女,1971年10月9日,汉族,住址:湖州市龙泉街道市。委托代理人: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吴爱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玉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爱玉负担。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