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岗与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岗,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岗,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1楼A-L单位,3楼A-L单位。负责人:李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岗与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存款106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