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万洪亮与肖文进、肖文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亮,肖文进,肖文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819号原告:万洪亮,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肖文进,男,成年,住仁怀市。被告:肖文富,男,成年,住仁怀市。原告万洪亮与被告肖文进、肖文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万洪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洪亮负担。审判长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