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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万洪亮与肖文进、肖文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亮,肖文进,肖文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819号原告:万洪亮,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肖文进,男,成年,住仁怀市。被告:肖文富,男,成年,住仁怀市。原告万洪亮与被告肖文进、肖文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万洪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洪亮负担。审判长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