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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锋与成军、邓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锋,成军,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终 本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锋,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成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邓菲,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锋与被执行人成军、邓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