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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仇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3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负责人:宋义雨,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阿林,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仇伟,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