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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649号原告: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20号中地凯旋城三区1号楼2单元020201号。法定代表人:袁术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杨旗嘴社区辰阳北路东侧。投资人:李美云。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已对涉案抵押物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湖南捷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