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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学艳、魏培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艳,魏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艳,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胡蓓佶、孙溢翊,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培静,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学艳与被执行人魏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魏培静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回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培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