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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16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白沙桥社区,证件号码:粤农集字第0605550110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支付3911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使用查控系统在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扣划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154148.23元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本案尚余237012.77元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苑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