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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287号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705692070,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6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明,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德胜书 记 员  许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