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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傅裕与夏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裕,夏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16号原告傅裕,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夏一忠,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裕诉被告夏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裕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傅裕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