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1227号原告: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城A5-1幢八层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7023XQ。法定代表人:谢正呈,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富山轻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919113206。法定代表人:陈斌。原告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保修金223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712元。诉讼过程中,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保修金223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将其产品研发大楼工程发包给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开工及竣工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等。同日,双方还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建工程的义务,并将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使用。2011年10月22日,经双方及监理机构共同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后,签订竣工结算书,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约定: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即223208元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式:竣工满一年后付1.5%(66962元),满二年后付1.5%(66962元),满三年后付1%(44642元),满四年后付0.5%(22321元),满五年后付0.5%(22321元)。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在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讨下,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力支付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一拖再拖,据此,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起诉。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8日,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约定: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将其产品研发大楼发包给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9月30日,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4月30日;合同总价款4484370元(每平方建筑面积单价按1070元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扣留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偿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0天内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10天内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10天内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四年后10天内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10天内付清剩余保修金。2011年10月22日,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签订《竣工结算书》,确认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2011年8月23日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达到合格等级要求;工程总价款经审核符合合同包干单价,实际总价4464152元。经催讨,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23208元,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结算书、工程款支付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书及其附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交付了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应按约偿还扣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依据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10天内(即于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全部保修金,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扣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已构成违约,因此,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偿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23208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亦予以支持。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23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元,由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林晓妹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莉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