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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方振与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振,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647号原告:宁方振,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安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方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宁方振承担。审 判 长  宋 磊审 判 员  翟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