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京海莱工贸有限公司与段有伟、段友翔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海莱工贸有限公司,段有伟,段友翔,罗太军,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海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元。委托代理人:胡雷。被执行人:段有伟。被执行人:段友翔。被执行人:罗太军。被执行人:沈阳。本院在依据(2012)盱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南京海莱工贸有限公司与段有伟、段友翔、罗太军、沈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到位7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南京海莱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段有伟、段友翔、罗太军、沈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盱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