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泰涵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泰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辛庄。法定代表人:赵方占,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泰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西街南1巷16号雅山新天地B区30号楼5单元102房。法定代表人:刘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泰涵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