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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会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鹏,孙会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58号自诉人王书鹏,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孙会陶,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自诉人王书鹏以被告人孙会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孙会陶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书鹏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孙会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书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