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8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将军与范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将军,范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145号原告:夏将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宗春,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夏将军与被告范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夏将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将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夏将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