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胡品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225345070。负责人:刘继烈,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品开,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大塘村,组织机构代码05162908-7。负责人:胡品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16)赣03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价值共6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单纬审判员 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