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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崔海心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崔海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址河北区。负责人:庞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达,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崔海心,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海心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到2014年12月23日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965.34元;(二)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继续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0575.3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日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经传唤,被执行人崔海心未到庭,经本院调查,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城市星C座1018室曾为崔海心租住处,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海心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27日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崔海心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津D×××××的宝来牌汽车一辆,现已将该车辆权属手续进行查封,目前该车下落不明。3.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海心名下有不动产权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崔海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575.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0575.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6.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崔海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