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908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6908号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伦、徐一千,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5A。法定代表人:张求武。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防火门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建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防火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坤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泰防火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坤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定作价款210000元人民币。2、判令亚坤建设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坤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日,其与亚坤建设公司签订定作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其按照亚坤建设公司规定的规格尺寸等要求制作木质防火门,每平方米34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亚坤建设公司仅支付40万元价款。2015年6月4日,其诉至法院要求亚坤建设公司支付价款,庭审中亚坤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价款21万元,其于2015年9月18日撤回了起诉。后亚坤建设公司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亚坤建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国泰防火门公司与亚坤建设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由国泰防火门公司为亚坤建设公司制作普通木质防火门面板,合同约定单价340元,并约定防火门框到工地付30%,防火门扇到现场付至60%,安装完毕付至80%,消防验收合格付至95%,余款5%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国泰防火门公司依约向亚坤建设公司供货,共计交付防火门金额61万元,亚坤建设公司支付40万元,结欠21万元。2015年6月4日,国泰防火门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亚坤建设公司支付价款,同年9月9日,亚坤建设公司向国泰防火门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亚坤建设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尚欠的21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2015年9月18日国泰防火门公司撤回了起诉。之后亚坤建设公司未按承诺书约定支付价款,2017年7月6日,国泰防火门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亚坤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国泰防火门���司与亚坤建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亚坤建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工业品买卖合同、承诺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工业品买卖合同、承诺书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国泰防火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亚坤建设公司结欠国泰防火门公司剩余价款21万元的事实。现国泰防火门公司要求亚坤建设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承诺书约定,亚坤建设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价款,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国泰防火门公司要求亚坤建设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亚坤建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国泰防火门公司垫付,亚坤建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将该款直接付给国泰防火门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冰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