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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告周昀泽、王陆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周昀泽,王陆平,唐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501号(原梅湾路357号)。负责人:高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飞,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昀泽,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王陆平,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群英,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冷水滩支行)诉被告周昀泽、王陆平、唐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冷水滩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飞、李建奇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周昀泽、王陆平、唐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行冷水滩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息855219.53元,其中本金837905.10元及利息17314.43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规定计算);2.由抵押担保人王陆平、唐群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3日被告周昀泽与冷水滩农行签订了编号为430201201xxxxx142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金额85万元,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2月18日。并约定以王陆平、唐群英夫妇的私有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房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号,国土证为永(冷)国用(2007)第000xx02-47号,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王陆平、唐群英夫妇的抵押房屋于2014年3月13日在永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永房他证冷水滩字第××号。原告分别于2014年13日(2015年3月3日收回)、2015年3月18日(2016年2月16日收回)、2016年2月1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85万元,2017年2月18日到期。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2”款约定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第1.3款“借款用途:购生猪饲料”第三条还款“3.1”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第五条“借款担保”,“5.1”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第六条“违约责任之”6.4“约定”发生下了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而被告周昀泽最近一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只偿还了2017年2月以前的欠息及贷款本金12094.9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周昀泽一直未按约定偿还该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周昀泽以种种理由拖还和拒还,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周昀泽至今仍共欠贷款本金837905.10元及利息17314.43元(截止2017年5月21日,累计欠息17314.43元,以后利息按规定计算)。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贷款额免受损失,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855219.53元,其中本金837905.10元及利息17314.43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规定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法:由抵押担保人王陆平、唐群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周昀泽、王陆平、唐群英未予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周昀泽与冷水滩农行签订了编号为4302xxxxx40022142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8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借款可循环使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约定以王陆平、唐群英夫妇的私有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房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号,国土证为永(冷)国用(2007)第000xx2-47号,并于2014年3月13日在永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永房他证冷水滩字第××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2015年3月3日收回)、2015年3月18日(2016年2月16日收回)、2016年2月1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85万元,最后的贷款于2017年2月18日到期。被告周昀泽已偿还借款本金23094.9元,下欠本金826905.10元,利息还至2017年3月20日止。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昀泽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昀泽没有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周昀泽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陆平、唐群英应以其抵押担保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周昀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贷款本金826905.10元,并承担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王陆平、唐群英以其抵押担保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52元,由被告周昀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