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廊坊鑫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王继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鑫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王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鑫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文安县史各庄镇张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桥,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继学,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廊坊鑫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继学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