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新闻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新闻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121号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闻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号。负责人:章新新。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闻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