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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为雷与被告王思全、刘梅、王秀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为雷,王思全,刘梅,王秀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96号原告:邹为雷,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奋斗村。被告:王思全,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被告:刘梅,女,身份信息不详,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被告:王秀红,女,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为雷与被告王思全、刘梅、王秀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为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为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为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邹为雷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