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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金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金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594号之一原告:李军,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金良方,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军诉被告金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军于2017年8月25日因被告金良方归还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良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