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菲菲与毕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菲,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王菲菲,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毕军,男性,汉族,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菲菲与毕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