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X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芹,X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561号原告:张海芹,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希娟,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海芹与被告XXX、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芹撤回对被告X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