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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2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