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市善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市善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6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市善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东滨路1797号。法定代表人:曾冬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善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