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秀娥与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娥,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2510号原告:韩秀娥,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献彬,该村委主任。原告韩秀娥与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段山口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娥、被告段山口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石献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秀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702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在原告所开食堂消费67029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特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段山口村委辩称,原告之前向村委要过账,村里有特殊情况也向原告解释过。村委认为账务数额有点多,村委愿意偿还,但是能力有限,村委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期间,段山口村委在韩秀娥所经营的饭店累计消费67029元。2014年10月份,段山口村委时任支书刘伟及监委会成员陈军政经与韩秀娥核算,段山口村委共计下欠韩秀娥就餐费67029元,二人代表村委向韩秀娥支付10000元就餐费(当时把相应就餐账单收回),并出具证明,载明:韩娥食堂经杨保国手欠账陆万柒仟贰拾玖元整,已还壹万元整,待账拿回后,一同结算。段山口村委至此下欠韩秀娥就餐费57029元。在本案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对下欠就餐账单予以重新核算,核算结果为56767元。本院认为:被告方多次在原告开设经营的饭店消费,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经营饭店消费的具体数额,有时任村委党支部书记刘伟以及监委会成员陈军政的签字认可,二人代表村委支付10000元就餐费及出具证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段山口村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为核实就餐费详细情况,要求对就餐账单重新予以核算,经本院组织双方核算,下欠就餐费数额为56767元,故本院对被告下欠原告就餐费56767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相应部分就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余部分就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调解,并给予双方一定期间和解,但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秀娥就餐费56767元;二、驳回原告韩秀娥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韩秀娥负担138元,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段山口村民委员会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