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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回国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