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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传波与朴明军、依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波,朴明军,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波。被执行人朴明军。被执行人依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86000元,案件受理费2458元,交通费6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