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传波与朴明军、依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波,朴明军,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波。被执行人朴明军。被执行人依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86000元,案件受理费2458元,交通费6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