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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宁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仲春与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金狮公路四标项目部、李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春,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金狮公路四标项目部,李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宁民初1432号原告:杨仲春,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李韧,公司经理。被告:金狮公路四标项目部。办公地址:新宁县高桥镇月塘村二组村民许海斌家项目负责人:李飞,该项目经理。被告:李飞,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春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金狮公路四标项目部、李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杨仲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仲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仲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杨仲春负担.审判员  蒋廉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