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玉刚与赵青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刚,赵青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564号原告彭玉刚,现住榆树市。被告赵青杨,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刚诉被告赵青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