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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玉刚与赵青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刚,赵青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564号原告彭玉刚,现住榆树市。被告赵青杨,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刚诉被告赵青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