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叶芳与高小军、白玉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叶芳,高小军,白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刘叶芳,女。被执行人高小军,男。委托代理人,高包祥,系被执行人高小军德父亲。被执行人白玉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叶芳与高小军、白玉祥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37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小军、白玉祥应向乔艳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高小军向刘叶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4万元本金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白玉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3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高小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执行费330元由高小军负担。此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3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