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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081066。法定代表人韩明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天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02264703332R。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02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0819.11元,并向法院交付本案执行费1712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尚未到期,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不执行本案5万元违约金,并同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