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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95号原告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1********,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52********,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退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社区***组。被告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48********,女,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社区***组。被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1********,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昆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