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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58号原告:王某。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明,经理。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四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