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58号原告:王某。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明,经理。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四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