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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与龙潇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龙潇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3号。负责人: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亮、石属刚(实习),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龙潇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诉被告龙潇越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智峰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