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志刚、黄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刚,黄建,陆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2号申请人:陈志刚,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黄建,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陆祥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陈志刚、黄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陆祥军所有的皖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陆祥军所有的皖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陈志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幸福路与工人路交叉口68#0307室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志刚、黄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1302财保202号复议申请人:陆祥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柳林镇荣庙村前陆队**号。公民身份证号:3416221979********。被申请人:陈志刚,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街道陈营社区前陈营四路**号。公民身份证号:3422011958********。被申请人:黄建,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3422011962********。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皖1302财保2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陆祥军不服,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陆祥军复议称,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皖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认为被申请人黄建至今昏迷不醒,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更不可能单独提起诉前保全,该案属于虚假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陆祥军称黄建至今昏迷不醒,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其车还造成陈志刚的受伤并逃逸。为此,陈志刚、黄建申请法院扣押复议申请人陆祥军所有的皖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并提供担保,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祥军的复议请求。审判员高安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孙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