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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付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付艳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艳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56188元及自2012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元。现被执行人付艳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