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付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付艳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艳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56188元及自2012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元。现被执行人付艳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