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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9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策、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策,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郑守清,陈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9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策,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西二环路以西文庙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德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守清,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陈金凤,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策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郑守清、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02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银行存款8037250元,其中67250元为本案执行费,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02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