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良锋、陈秀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锋,陈秀媚,黄国富,林炜英,蓝德坡,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0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黄良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秀媚,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国富,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炜英,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蓝德坡,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黄良峰、陈秀媚、黄国富、林炜英、蓝德坡、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22元,由黄良峰、陈秀媚、黄国富、林炜英、蓝德坡、李小英承担。因黄良峰、陈秀媚、黄国富、林炜英、蓝德坡、李小英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良峰、陈秀媚、黄国富、林炜英、蓝德坡、李小英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73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73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