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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国军、张建群、巴中市永红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某某,张某某,巴中市永红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399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忠,该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女,系该社职工。被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巴中市永红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巴中市永红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锦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