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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吕冬生、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冬生,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吕冬生。被执行人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贻祝。本院在执行吕冬生与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为2385.6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一时难以处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冬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