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由达与夏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由达,夏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郑由达,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夏俭宝,男,1955年7月4日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郑由达与夏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振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