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由达与夏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由达,夏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郑由达,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夏俭宝,男,1955年7月4日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郑由达与夏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振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