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赵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67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1-1)。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员工。被告:赵玲,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