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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赵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67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1-1)。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员工。被告:赵玲,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