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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秦红梅、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梅,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秦红梅,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简玉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红梅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3.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申请执行人秦红梅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分配得到5803.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红梅分配得到5803.6元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