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484号原告: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站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748027852X。法定代表人:郑惠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雅,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湛江市湛吉纸张经销有限公司仓库大楼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61476280A。法定代表人:王森。原告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涉案款项返还,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鸿发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42元,由原告阳春市康迪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柳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