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尚岭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尚岭,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522号原告:梁尚岭,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尚岭与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梁尚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